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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多次违法,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我曾两次起诉过离婚,经调解撤诉,希望他能改正错误、转变思想,可被告不思悔改,其表现日益恶劣,吃喝玩乐,有家不归,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导致子女未能成家,夫妻关系到了非结束不可的地步,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程某某辩称,我保证以后不赌博,不乱花钱,好好挣钱,还清外债,把房子建好,关心子女,疼爱妻子,不再说她坏话,不和没有业务关系的任何女了人来往,打电话、发信息,做一切事情都为家庭着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做个好丈夫、好父亲。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5年10月16日(农历)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86年1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1986年8月2日(农历)生育女儿,取名程某,1989年7月19日(农历)生育儿子,取名程。夫妻为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均撤诉和好,2000年3月,为被告到原告舅家说些不中听的话,双方发生争吵后便分居生活,造成原告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为此,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过调解,被告承认错误,并写出保证,要求原告给机会和好。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平房五间。被告称欠个人款10万余元及银行贷款,原告否认系为家庭生活所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一子一女,说明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原告虽有过两次离婚诉讼,但都撤诉和好,现被告虽有些错误,被告又保证愿意今后改正,为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使夫妻关系和好,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程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君

审判员蒋耀东

审判员王成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小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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