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因崔××将其家中物品砸坏一事指使苑×、曲××、陈××(均已判刑)等人将崔焕立带至洛阳市西工区东涧沟招待所X室,对其非法拘禁至第二天中午12时许。在非法拘禁期间,苑×、曲××等人对崔焕立进行殴打、恐吓并将其轮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焕立报案材料及陈述、苑×、曲××、陈××、尚××供述、证人崔××证言、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卢海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