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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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2010年5月28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虚构身份在“速配网”上征婚,以谈恋爱之名认识石XX,谎称其叫许卫国,离异。并以自己做生意急需用钱为名,诈骗石XX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X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汤阴县公安局扣押现金、发还现金清单、辩认笔录及照片、抓获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秀荣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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