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河北省文安县公安局抓获,于2009年12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甄某某伙同袁XX、卫XX(二人已判刑)、李XX(另案处理)窜至西华县X乡大王农场中队院内盗走8个钢筋防盗窗和100扇铝合金窗户,经鉴定共计价值52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甄某某供述,被害人王X陈述,证人袁XX、卫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退赃笔录,(2008)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