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号,经营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至2010年3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631.40元;
二、被告XX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的保安保洁费人民币6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20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