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牛某在本市X区X街坊X栋X单元楼栋口处,将被害人张X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车价值1936元。后将该车以600元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牛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强制戒毒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牛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能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