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郑某某,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春生,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诉被告金某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左右,被告称有个项目让原告投资,于是原告将人民币x元交给被告,事后原告发现被告所讲的项目并不存在,被告也未兑现利润分红等承诺。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项。2009年3月19日,被告给原告手写了一张欠条,主要内容是欠朱某x元,每年还清x元,分6年还清。此后,原告找被告要钱,但被告说不欠原告钱。故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第一笔欠款的还款时间在原告起诉时尚未到期,原告应在还款时间到期后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同乐
审判员王蕾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