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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家东,被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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