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家东,被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