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女,汉族。系受害人王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系受害人王某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学生,系受害人王某之子。
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原审被告河南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熊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115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郑运超现羁押在确山县看守所,由确山县法院管辖便于审理判决。本案的另一事故已起诉至确山县法院,两案合并审理最好。确山县系侵权行为地,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确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Im河区系其中两被告的住所地,Im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