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等十九户村民。
代表人程某甲,男,29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54岁,住(略)—X号。
被上诉人程某丁,男,46岁,汉族庄村X村民组。系原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程某戊,男,97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高某某,男,96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程某己,男,55岁,汉旅,住(略)。
原审第三人郭某某,男,31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甲等十九户村民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表人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藏青春,被上诉人程某申、高某某,原审第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刘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