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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某甲等十九户村民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等十九户村民。

代表人程某甲,男,29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54岁,住(略)—X号。

被上诉人程某丁,男,46岁,汉族庄村X村民组。系原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程某戊,男,97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高某某,男,96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程某己,男,55岁,汉旅,住(略)。

原审第三人郭某某,男,31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甲等十九户村民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表人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藏青春,被上诉人程某申、高某某,原审第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刘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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