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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夏某。

被告陈某。

原告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周勇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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