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被告人肖某乙在汤阴县X街以5500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价值x元的现代牌轿车,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乙明知是赃车却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被告人肖某乙在汤阴县X街以5500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价值x元的现代牌轿车,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肖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其以5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汤阴县X街的石XX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轿车,且这辆轿车没有牌照,也没有手续,是被盗车辆。
2、证人肖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肖某乙购买了北京现代轿车后在其家存放的事实。
3、被告人王XX的陈述,证实其牌照为豫x的北京现代轿车于2009年6月26日凌晨,在鹤壁市王力机械厂家属院内被盗。
4、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春雷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王XX的报案情况。
5、被盗车辆照片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汤阴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车辆已追退车主。
7、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报告书,证实被盗的北京现代轿车评估价格为x元。
8、汤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
9、被告人肖某乙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予以购买,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王金柱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