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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邹某、岳某物业服务合某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湖南平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系邹某之夫。

上诉人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飞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某、岳某物业服务合某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腾飞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上诉人邹某、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邹某与岳某系邵阳市X区X路盛世嘉园X栋X单元X号业主。2010年7月2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腾飞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服务合某》。该合某第四条、第七条约定腾飞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管理服务的事项包括治安保卫、安全监控、巡视检查、门岗执勤等;合某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腾飞物业公司应建立住户大件物品登记造册、对大件物品负有进出小区管理责任、对其他各类首饰、钱某、有价证券等和体积小于50×50CM的物品不承担管理责任。同时,该条还约定,严格出入制度,认真核实出入人员身份,对于来访人员必须进行详细登记,经与被访人员联系同意后方可准入。该款第二项约定,腾飞物业公司负责监控录像带的管理工作;该条第二项第一款约定,严格车辆出入管理制度,甲方固定车辆统一登记造册,发放车辆出入证,其他车辆经受访者同意,出入时发放临时出入证或出入登记条,同时履行出入车辆装载物品盘查和登记职责,原则上禁止的士和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该合某第二十四条约定,因管理工作失职,造成小偷入室盗窃、抢劫等案件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确属保安失职行为,按国家相关规定折价后履行赔偿责任,其中有价证券、字画、金银首饰、古董股票、人民币、手提电脑等物品,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合某附件1第一项第6条也约定,大件物品出入,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检查登记,检查有效证件,反之,由此造成损失,进行赔偿。合某约定后,腾飞物业公司依约对盛世嘉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在管理期间,腾飞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某约定对住户大件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没有对大件物品进出进行登记,没有对来访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及登记,也没有依照合某约定对车辆装载物品进行盘查和登记。2010年11月26日晚10时左右,邹某、岳某发现家中被盗,即时告知腾飞物业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确认,作案人采用顶窗、攀爬入室,在室内四处翻动,盗走客厅的电视机、主卧室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其他物品目前无法确认)。作案人作案时损坏了防盗网及门锁。以上物品价值经邵阳市南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电脑主机价值1800元,彩某2520元,门锁修复费用200元,防盗网恢复费用100元。为确定被盗财物价值,邹某、岳某花去鉴定费800元。事发当天,监控录像管理异常。

原审法院认为,腾飞物业公司与盛世嘉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某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某,应当认定为有效,邹某、岳某系盛世嘉园小区业主,该合某的效力当然及于两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本案邹某、岳某基于双方所签订物业服务合某的内容要求腾飞物业公司按照合某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犯罪嫌疑人是否抓捕归案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腾飞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某的约定,腾飞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负有治安保卫、安全监控、巡视检查、门岗执勤、监控录像管理、车辆出入管理、保安24小时巡逻等义务。但腾飞物业公司并未严格按合某约定履行安全监控、门岗执勤、车辆人员大件物品出入管理等义务,基于此,腾飞物业公司应依照合某的约定对邹某、岳某房屋被盗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对邹某、岳某家被盗物品仅确认台式电脑及电视,其他物品目前无法确认,邹某、岳某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双方合某中也约定,对手提电脑等小件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邹某、岳某要求腾飞物业公司赔偿移动硬盘及手提电脑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邹某、岳某在被盗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为电脑价值1800元、彩某价值2520元、门锁及防盗网恢复费300元,对电脑、彩某、门锁及防盗网的鉴定费按比例确定为289元,共计人民币4909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邹某、岳某赔偿款4909元。(二)驳回原告邹某、岳某其他诉讼请求。

腾飞物业公司上诉称,邹某、岳某所述盗窃发生时,腾飞物业公司进行了积极协助,履行了合某及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腾飞物业公司管理上的小缺陷,与邹某、岳某家被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邹某、岳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腾飞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明显的失职行为,一审判决腾飞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邹某、岳某的诉讼请求。

邹某、岳某答辩称,腾飞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某约定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进出小区人员没有检查,才导致邹某、岳某家中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某、鉴定意见书、勘查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某纠纷。上诉人腾飞物业公司与盛世嘉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服务合某后,就应当依照合某的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腾飞物业公司未依照合某约定对住户大件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没有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登记,也没有对进出车辆装载物品进行盘查,这些事实都证明腾飞物业公司未尽到治安保卫和管理义务。且上述管理上的缺失,客观上造成了邹某、岳某家庭财产被盗,腾飞物业公司未履行合某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腾飞物业公司主张已经按照合某约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邵阳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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