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以下简称太平庄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X村。

负责人辛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路某某、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称,2008年6月29日,被告杨某乙从原告处贷款x元,约定利率为10.65‰,逾期期间按合同利率加收30%,还款期限为2009年6月29日,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截止2011年6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元、利息x.27元。为此请求:1、判决被告杨某乙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x.27元(利息算至2011年6月30日)及2011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2、要求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杨某乙未答辩。

被告杨某丙未答辩。

被告杨某丁未答辩。

被告杨某戊未答辩。

被告杨某己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9日,贷款人太平庄信用社与借款人杨某乙、保证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为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元(小写x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具体以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利率为月息10.65‰,按月计付利息;保证人对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加收30%计收利息;2008年6月29日签订信用社(保证)借款借据。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利息x元、于2009年3月31日偿还原告利息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含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信用社借(保证)款借据一份、杨某丙保证承诺书一份、杨某丁保证承诺书一份、杨某戊保证承诺书一份、杨某己保证承诺书一份、杨某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某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某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某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某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综合全案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从2008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应当扣除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的利息x元);

二、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长勇

审判员赵媛媛

人民陪审员刘静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晓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