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城分公司。
负责人肖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
负责人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城分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自动履行了(2010)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x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颜朝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