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律师。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邵阳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1)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上诉人邵阳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向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