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房某
案由房某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房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3年1月至2010年2月止的租金及保安保洁费人民币6673.60元,该款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3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元,余款于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