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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搬离上海市X路X号;

二、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2500元;

三、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再返还被告陈某押金人民币5670元;

四、若被告陈某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则除上述款项外,另需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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