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搬离上海市X路X号;
二、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2500元;
三、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再返还被告陈某押金人民币5670元;
四、若被告陈某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则除上述款项外,另需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