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法兴,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国,新乡市牧野区新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栗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