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X路X弄X号楼X室。
被告左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xx与被告左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