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
被告蓝某,女。
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垂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自由恋爱结合,于2007年4月9日领取结婚证,次年9月27日生育儿子张某一,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过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3月份,被告因犯罪被依法拘留,后被判刑,现在湖南女子监狱服刑,夫妻双方因此分居长达一年半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
被告蓝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儿子张某一由原告抚养,对于夫妻财产、共同债务问题双方都不存在争议,各自财产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合,于2007年4月9日领取结婚证,次年9月27日生育儿子张某一,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过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3月份,被告因犯罪被依法拘留,后被判刑,现在湖南女子监狱服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蓝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蓝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张某一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蓝某无需支付小孩抚养费,张某一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三、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争议;
四、其他无异议;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垂峰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