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岳阳金虹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阳金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的(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湘高法发[2007]X号)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岳中执字第X号即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阳金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胜芳
审判员李江明
审判员刘妮敏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许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