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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交叉执行,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但至今仍未执行完毕,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请交叉执行的报告。本院审查认为,交叉执行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大祥区人民法院同意交叉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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