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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本村另一个叫冯XX的家中,将院内停放的一辆“双力”牌农用机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开至修武县X乡X村李XX(另案处理)的拆车点销售。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冯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冯XX的陈述、证人安XX、冯XX、李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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