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炜,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X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