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X絏分。厮愕《付休呤赘W镇X村尾。
负责人袁XX,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湘市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临湘市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湘市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湘市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南省临湘市XX号。
上诉人东莞市XX纸品厂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86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以及另一被告谢XX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东莞市,临湘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案;且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XX、刘XX、刘XX、许XX、谢XX均未予答辨。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11月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东莞市XX纸品厂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11月8日由上诉人签收。2009年12月1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邮寄了管辖权异议书,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