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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因与刘某甲、李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何明,河南华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系受害人刘某全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系受害人刘某全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系受害人刘某全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系受害人刘某全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系受害人刘某全之子。

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李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09)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崔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被上诉人刘某甲及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5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邦跃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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