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上诉人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