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重庆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明某某,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诉称,2009年5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8月6日在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从不关心我,长期夜不归宿。特别是在我怀孕期间,仍整夜不回家,导致我意外流产。被告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又不尊重我,虽我对被告进行苦口婆心的劝说,但被告却毫不理会,从2011年11月起,双方已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并非不关心原告,也没有夜不归宿,只是由于工作原因,对原告关心不够,且我与原告分居生活只是由于原告要外出打工。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8月6日双方在合川民政局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之后由于双方沟通、交流较少,因而夫妻间出现矛盾。2012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到结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近期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来看,夫妻感情虽然有所削弱,但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交流与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并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夫妻感情也是能够得到修复和增强的。现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而原告蒙某又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