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王某乙,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小学文化,娘家住(略)。
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胡某,X年X月X日生次子胡某,原、被告有共同存款x元,存折有被告掌控,被告哥哥王某乙欠原、被告3000元,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即对原告及子女不管不问,并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不同意被告即于2010年农历一月初三离家出走,至今未某,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某。
1、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经审查本院将结婚证确认为有效证据。
2、原告证人金某、腾某当庭作证及光碟一张,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底发生矛盾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叫被告及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3、原告证人胡某当庭作证,证明被告经常不管小孩,经审查,本院将该证据确认为有效证据。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胡某现年8岁,次子胡某现年5岁。2009年底被告外出打工时因故发生矛盾,2009年底被告即独自外出打工返工回娘家居住,原告回来后多次与其邻居到被告娘家叫被告回家,被告回家后又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三离家出走,至今未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故发生矛盾,被告在原告多次叫回后又离家出外出,至今未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二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精神慰抚金x元,因原告未某供证据充分证明,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手中有存款x元及共同质权3000元要求分割,因未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胡某、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3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峰
审判员刘振华
审判员汲留杰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