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蔡××。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公某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