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省银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五一大道X号长沙大厦X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银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高某同意解除本院查封的部分房产,据此,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银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贺家山原种厂银信花苑中的X号楼X号门面及X号楼X单元X室、X单元X室、X单元X室、X单元X室房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彭国辉
审判员吴苑子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母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