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杨建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29日早上,其夫杨建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5年4月8日向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至今仍无音信,现杨建华已出走五年有余,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杨建华死亡。
经审理查明:杨建华,男。2005年3月29日早上,杨建华离家出门,几天未归,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找到,2005年4月8日向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现杨建华已出走五年有余,至今仍无音信。2010年11月12日,李某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杨建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建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已届满,杨建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杨建华自2005年3月29日出走后,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李某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夫杨建华死亡,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建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已届满,杨建华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杨建华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建华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任丙申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