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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与被告何X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个体户,初中文化,住郴州市X区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何X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村XX栋XX1房,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王X与被告何X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贤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主审,人民陪审员廖X宏参加评议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X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半个月,月利息2.5%,到期不还按每天5%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2500元。

原告举证有:

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

2、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

被告何X舟未到庭答辩称,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X舟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王X,以家庭房屋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王X经查证被告何X舟有偿还能力,同意借款。2011年9月26日,原告王X借给被告何X舟现金10万元,被告何X舟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本人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现向王X处借到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如借款期限内不能一次性还清借款,除按每月2.5%支付利息外,并且借款到期之日起每天按未还部分的5%向王X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本个月)”。此后被告何X舟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王X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王X对诉状上请求的利息12500元解释为,按10万元本金以2.5%月息从2011年9月26日计算至2012年2月26日;后段利息要求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时止;未对每日5%的违约金进行计算。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X舟向原告王X借款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何X舟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王X要求被告何X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王X未对每日5%的违约金提出诉请,视为其放弃该项权利。被告何X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何X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何X舟支付原告王X借款利息12500元(从2011年9月26日计算至2012年2月26日止),后段利息按月息2.5%计算至本金偿清时止;支付期限同上。

若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45元,由被告何X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贤技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廖建宏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奇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某、更换;(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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