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彭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红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5年1月9日登记结婚。期间,被告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被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11月17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被告被准予假释,但随即又被羁押,并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被撤销假释。因此,原、被告六年的婚姻生活,基本上都伴随被告的服刑在两地分居中度过。原告曾多次希望被告在获得假释后,能洗心革面,重新生活,但被告在获准假释后不久又犯罪。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外债由被告自己承担;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熊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5年1月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被告犯罪被羁押,服刑多年,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彭某与被告熊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在诉讼中达成了离婚协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劳教分子的配偶提出离婚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熊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红霞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龚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