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邓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男,住长沙市X区。
上诉人倪xx与被上诉人湖南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湖南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倪xx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湖南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前现金支付倪xx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人民币22000元。
三、倪xx与湖南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任何未了结权利与义务。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倪xx自愿承担。
五、双方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案件事实。
六、其他无争执。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志宇
审判员肖志维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