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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芳与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X芳,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郴州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谢刘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崔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初中文化,住郴州市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匡松林,郴州市苏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

原告陈X芳与被告崔X于2005年8月相识,2006年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崔XX,X年X月X日生育小女儿崔XXX。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且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则以原告脾气不好,不孝顺父母等原因,双方感情破裂。2011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陈X芳与被告崔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女儿崔XX由原告陈X芳抚养,婚生大女儿崔XX由被告崔X抚养,抚养至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

三、被告崔X自愿给付原告陈X芳共同财产(含陈X芳土地补偿款)45000元,此款由被告崔X在2011年11月29日前给付原告陈X芳;被告崔X自愿给付小女儿崔XX的土地补偿款75000元,由被告崔X在2012年6月30日前交付原告陈X芳。2011年11月28日后未领取的各自土地补偿款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崔X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芳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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