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新建、朱某某,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田永卫、王某某,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某乙,男,40岁。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原审被告黄某乙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新建、朱某某,被上诉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委托代理人田永卫、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代)肖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