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耐火材料公司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长甸三冶委X组互助街X-X号。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长甸三冶委X组互助街X-X号。
案由:民间借贷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二被告因其子就学向原告借款3万元。2009年11月17日,二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同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约定2010年5月1日前还清,但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付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栗某5000元;2011年3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5000元;2011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2011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2011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7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栗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