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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长中民四终字第X号

民事裁定书

(2012)长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某,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志维

审判员何冬林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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