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xx,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
被告xxx中美矽沙矿,住所地xxx二都乡。
代表人吕某,该矿投资人。
被告唐xx,男,1969年出生,土家族,司机,住xxx二都乡。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澧县X镇珍珠居委会解放路X号。
代表人蔡某某,该营销服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与被告xxx中美矽沙矿、唐xx、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xxx中美矽沙矿所有的湘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xxx中美矽沙矿所有的湘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齐先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