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曾群峰,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年春,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对拆迁安置的宅基地一时无法处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罗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李全中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