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杜某,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以1000元出售给何XX2份非法制造的建筑业发票,票面总金额为11.1万元。
2、2009年8月,在洛阳东海证券凯旋西路营业厅,被告人卢某某以355元出售给李XX2份非法制造的房屋租赁发票,票面总金额为0.71万元。
3、2010年1月,在本市涧西区大浪淘沙楼下,被告人卢某某以4000元出售给霍XX5份非法制造的建筑业商业发票,票面总金额44.9183万元。
4、2010年1月28日8时许,在本市涧西区X路X路交叉口,被告人卢某某将用红旗渠烟盒包好的东西交给摩托车司机庞XX,让其送给王XX。在延安路口南侧大司马驴肉汤馆内,庞XX交给王XX该东西并收取1000元时,被民警发现该东西是10本共计500份非法制造的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票面总金额5.25万元。后庞XX配合民警约卢某某在本市涧西区X路X路口见面并将1000元交给卢某某,卢某某被当场抓获。
5、2010年1月26日9时许,在本市西工区五女冢,被告人卢某某给被告人王某某2本共计100份非法制造的定额餐饮发票,票面总金额5万元。在本市涧西区上海市场金梦家具城西门附近,王某某以500元把这2本发票出售给张X,被民警当场查获。
6、2010年1月初的一天,在本市涧西区大唐洛阳热电厂大门口,被告人王某某以100元出售给王XX2份非法制造的商业发票,票面总金额2万元。
7、2010年1月25日,在本市西工区士心图片设计店,被告人王某某以300元出售给秦XX1份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3.3万元。
8、2010年1月下旬的一天,在本市X路七里河桥西,被告人王某某以8300元出售给马XX1份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为70万元。
9、2009年12月的一天,在本市涧西区谷水铁道边,被告人王某某以600元出售给新安县的黄X1张非法制造的建筑业发票,票面金额12.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何XX、李XX、霍XX、王XX、张X、王X、秦XX、马XX、黄X的陈述,证人庞XX等证言,抓获经过,卢某某的手机短信、王某某小灵通短信及涉案发票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票鉴定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其中被告人卢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609份,被告人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5份,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指控成立。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军
二O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赖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