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黄某,男。
被告邓某丁,男。
被告黄某、邓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曾文平。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祝某与被告黄某、邓某丁提供劳动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某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祝某承担。
审判长邓某丁阳
代理审判员段俊仿
人民陪审员李某辉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