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现住××市X村。
被告邓××,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现住××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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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