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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镇X组。

委托代理人雷××,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路××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镇X村委会。

原告陈××诉被告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年12月9日、20××年12月2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年9月2日被告家里拆旧房叫村里的陈×××喊人帮被告做事,每天100元工资,包吃三餐饭。原告和陈娇海及被告两父子一起拆旧房,拆至第某天下午四、五点时,突然有人喊:“墙要倒了”,原告一急就地靠在墙边。原告听到“嗡”地一声墙一下就倒下就砸在了原告的身上,另一雇员陈娇海同时也被压在碎石砖下。之后村民来营救,120急救将原告送往第某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直至第某天才醒来。经诊断,原告的伤势为:多处皮肤裂伤、右食指末节缺损伤、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左下肺挫伤、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和左髋臼顶骨折、右桡骨骨折、颅底骨折并双耳不完全性耳聋、多处软组织挫伤。因原告的伤势尚未痊愈,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势暂定为九级伤残。在住院期间,被告及亲属仅支付了22500元医疗费外,被告就拒绝支付其他的治疗费用。综上,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做事,房屋倒塌砸伤原告,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原告的一切损伤。原告为维护某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68元、九级残疾赔偿金22488元、误某12086元、护某26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6元、住宿费1000元、营养费8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共计47086元;二、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原告陈××为证实自某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司法鉴定所[20××]×××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的伤势现构成九级伤残;

证据二、陈×××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给被告拆房是陈×××喊原告去的;

证据三、医疗费发票(共8张),证实原告为治疗伤势花费医疗费26458元;

证据四、住宿费发票(共10张),证实为治疗原告的伤势花费住宿费1000元;

证据五、鉴定费发票(共1张),证实为鉴定原告的伤势花费鉴定费700元。

被告陈×辩称,一、被告没有雇请原告做事,只是雇请陈得保做事,原告自某陈得保来不了是替陈得保来做事的,且被告考虑原告年纪大不宜上房,仅要求原告在地面整理树;二、工资不是原告所称每天100元、包三餐,而是每天80元、包三餐;三、原告在做事之前饮了大量的酒,且在推墙时,原告没有安全防护某意识,没有佩戴任何防护某施,被告也及时提醒原告及陈娇海到房屋外推,该两人不听劝告导致事故的发生;三、原告在诉状中称当时已昏迷不是事实,原告在被被告及村民救出送往医疗治疗时都是清醒的;四、为治疗原告的伤势,被告向外借款15000元。原告住院治疗二十天左右时,被告无力负担医疗费,遂要求原告转至镇卫生院治疗,因该地收费低,还能报销一部分医疗费,但原告不肯转院;五、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躲着不与其见面不是事实,被告现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原告的治疗费用,也曾告诉过原告要其自某垫付医疗费用,被告愿意按原告提供的发票支付医疗费用;六、原告的儿子多次因该事到被告家打闹并扣留、恐吓被告,要求原告对被告赔礼道歉。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现对证据作如下认定:

1、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四、五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2、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认为没有让陈×××叫原告做事,而是让陈×××叫陈得保做事。该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作如下事实认定:

20××年8月30日,被告因拆除家中旧房,让村里的陈×××喊人来做事。9月2日,原告在陈×××的介绍下和陈娇海来到被告家中,与其家人一起拆旧房;9月3日原告和陈娇海在被告家中吃过中饭后,(被告在吃中饭时,招待做事的人员喝了点酒)继续工作,大约在下午四、五点左右,因技术和安全措施没有到位,旧房墙垛突然倒下,将原告及陈娇海砸伤。在村民的帮助下,原告被送往××市第某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势为:多处皮肤裂伤、右食指末节缺损伤、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左下肺挫伤、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和左髋臼顶骨折、右桡骨骨折、颅底骨折并双耳不完全性耳聋、多处软组织挫伤。20××年10月1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势:右食指末节缺损伤、1、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左下肺挫伤;2、右食指末节创(术)后大部分缺损;3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左髋臼线性骨折并累及骼骨;4、右桡骨线性骨折累及关节面;5颅底骨折并双耳不完全性耳聋待确证;6、多处软组织挫擦(裂)伤。损伤为九级伤残。继续康复治疗费3000元,伤后治疗休息6个月,住院期间一人陪护,建议考虑营养费8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住院期间,原告住院医疗费用24023.1元,门诊医疗发票2445元,被告支付了22500元。20××年11月7日,原告因经济困难提前出院,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医药费,但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为被告陈×提供劳务,在拆除旧房时被砸伤。被告陈×作为雇主,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保障被雇请人员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时所遭受的损失,本案原告陈××遭受的损失有医疗费26468.1元、住院伙食补助39天×12元/天=468元、康复治疗费3000元、住院期间的护某15922元÷360天×39天=1701元、营养费800元、住宿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910元×20年×20%=19640元、误某15922元÷12月×6月=7960元,故原告陈××的损失共计61037.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25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损失38537.1元。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00元,因本案是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故不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经济损失××××元;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某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某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某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某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某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某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某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某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某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

第某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某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某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某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某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某、直辖市X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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