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庞某某。
被执行人:石某某。
案外人:王某。
申请复议人庞某某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以该裁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予以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法执异字第X号裁定书,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执行异议重新审查。
审判长:杜建国
审判员:梁中平
审判员:吕惠敏
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杜凤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