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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伍X、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冷水滩区X区XXX镇X组,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伍X,男,汉族,永州市X区人,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X区X市X村委XX号,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唐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冷水滩区X区X市X村委XX号,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伍X、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日立案执行。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还清借款x元,同时负担本案受理费XXX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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