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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诉付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

被告付B。

原告邵某诉被告付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B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付B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88年开始自由恋爱,1990年7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大女儿付C,X年X月X日生二女儿付D。结婚初期我俩感情还可以,从1997年12月份我发现被告有外遇后,我俩经常生气,经亲戚朋友多次劝解,被告仍不改正,被告不管家庭和孩子,而且还有赌博恶习,2008年12月份被告开始不再回家,2011年3月被告的电话也打不通了,我俩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邵某和被告付B离婚。2、婚生女儿付D由原告邵某抚养,被告付B不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邵某承担。

被告付B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某和被告付x年开始自由恋爱,1990年7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证上名字为邵X和付B),X年X月X日生大女儿付C,X年X月X日生二女儿付D。从2008年12月开始被告不再回家。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有外遇,经亲戚朋友多次劝解,被告仍不改正,而且被告有赌博恶习。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共同构建和谐家庭。本案原、被告在出现矛盾后,不注重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尤其是被告从2008年12月开始不再回家,导致夫妻矛盾加剧,感情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邵某要求与被告付B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付B下落不明,故对于原告邵某要求抚养女儿付星照,被告付B不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财产情况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邵某和被告付B离婚。

二、女儿付星照随原告邵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邵某承担。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文学

审判员刘晓

人民陪审员卓林才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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