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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路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王XX一次性偿还罗XX借款x元及利息。

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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